(2017)粤0306执6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山园与陈景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园,陈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山园,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景波,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山园与被执行人陈景波买卖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8010.11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2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工商、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证,又向全国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建涛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