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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芦艳萍与王世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艳萍,王世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芦艳萍,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王世令,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芦艳萍与王世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芦艳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