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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谢瑶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谢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法定代表人:傅建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松永,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谢瑶仙,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谢瑶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瑶仙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瑶仙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 铭审判员  莫焕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