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吴勃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3819号原告:深圳市中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龙山四路四号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50655B。法定代表人:郑金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A57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6504A。法定代表人:吴勃展。被告:吴勃展,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深圳市中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义公司”)、吴勃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604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被告支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吴勃展对被告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与被告见义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见义公司供应钢材。2015年7月10日,被告见义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书》,确认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告见义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66043元,并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吴勃展对上述货款偿还提供连带担保。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见义公司支付原告20000元货款,仍尚欠货款146043元未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043元。原告诉请被告见义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吴勃展对被告见义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求其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6043元及利息(以1460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勃展对被告深圳市见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保全费1250元,公告费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陈 锐 钊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蓉(兼)书 记 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