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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耀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耀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331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柑园南路中原翠筑苑A座夹层。法定代表人:叶禧,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云川,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耀洪,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缴交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粉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凤鸣书 记 员 刘永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