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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林艳、胡永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艳,胡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宋林艳,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胡永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林艳与被执行人胡永俊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