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21曹嘉伟与夏皓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嘉伟,夏皓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021号原告:曹嘉伟,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夏皓耿,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曹嘉伟与被告夏皓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曹嘉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嘉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曹嘉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