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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于永忠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永忠,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4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永忠,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清泉,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永忠因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永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永忠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永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永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