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学林与满少军、满少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学林,满少军,满少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981号原告:牛学林,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满少军,男,1976年1月9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满少青,男,44岁,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学林与被告满少军、满少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学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牛学林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学林负担。审判长宋丽娟人民陪审员李惠霞人民陪审员尤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连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