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9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进义、王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进义,王云莲,吴金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257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颜锡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原告的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华锋,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原告的职员。被告林进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云莲,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吴金星,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义、王云莲、吴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林进义、王云莲、吴金星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