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丛鹤新诉被告张伟、张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鹤新,张伟,张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7号原告:丛鹤新,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告:张伟,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鹤岗市。被告:张华,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原告丛鹤新与被告张伟、张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于2016年1月11日中止诉讼。原告丛鹤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丛鹤新负担。审判员 :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庆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