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9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汪金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9304号原告:汪金有,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泽,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90713E。负责人:郑时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公丹,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金有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汪金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汤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麻洪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