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桂玲与赵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玲,单云,赵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财保165号申请人韩桂玲,女,49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单云,男,59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红梅,女,30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财保1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红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红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