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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王怀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王怀和,郑志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5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五层573室。法定代表人:黄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和,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清,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宜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和、郑志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心宜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改判亿心宜行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怀和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亿心宜行公司与郑志清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亿心宜行公司作为代驾信息服务平台,将代驾服务信息推送给附近的在亿心宜行公司平台注册合作司机。亿心宜行公司发送代驾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指挥命令,司机对是否提供劳务、何时提供劳务以及劳务地点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代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在代驾服务完成后,司机根据代驾距离、时间等向客户提出付费请求,由客户支付报酬,亿心宜行公司按20%收取的信息服务费是此项代驾信息的对价,不属于劳动对价或雇佣对价。此外,王怀和主张的损失金额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亿心宜行公司与郑志清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亿心宜行公司不是代驾服务的一方主体,与郑志清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代驾服务提供方和代驾服务使用方签订的《代驾服务协议》中约定代驾平台仅提供代驾信息,促成双方交易,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对代驾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中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约定。以上内容可以确认亿心宜行公司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为居间方,且已尽到了居间的义务。本案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但实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王怀和对于车辆损失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将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司机郑志清承担全部责任理解为王怀和和郑志清之间承担责任的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王怀和二审答辩认为:1.亿心宜行公司的雇佣人员郑志清实施了侵权行为属实,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造成了王怀和的财产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人不承担和减轻承担责任的情形,亿心宜行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王怀和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郑志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雇主的亿心宜行公司应对王怀和的损失全额进行赔偿。4.亿心宜行公司主张的各种平台服务规则对王怀和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规则系亿心宜行公司单方制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怀和通过朋友拨打400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的方式呼叫代驾服务,对条款内容并不知晓,亿心宜行公司亦没有告知或交付条款,更没有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5.郑志清系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制约,须穿着亿心宜行公司统一的制服、佩戴胸卡,根据亿心宜行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本身无议价权,故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志清二审答辩认为,其是按照亿心宜行公司的要求来做的,只有通过e代驾平台才能接单。王怀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志清和亿心宜行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631.04元,包括车辆维修费49031.04元、车辆受损期间替代性交通费用1900元、处理事故误工损失57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心宜行公司通过互联网建立“e代驾”服务平台,制定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代驾服务协议》、《信息服务协议》等文件。并提供“e代驾”app客户端下载。郑志清通过该公司网站报名代驾司机,通过亿心宜行公司笔试、面试考核通过后,获得该公司代驾司机资格,领取“e代驾”工牌、工作服及由亿心宜行公司安装好“e代驾”司机端app的专用手机。郑志清使用该专用手机,通过司机端app向公司预缴纳一定费用后可开始接单。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可自主决定何时开始在线接单,是否接单等。在开启软件系统后即被认为处于可接单状态,退出软件系统即表示不接单。代驾服务完成,司机收取客户代驾费用后,app自动从司机账户中扣除20%的费用。2016年7月23日20时19分,王怀和拨打“e代驾”电话400××××3939预约代驾服务。郑志清通过app司机端接单后,于同日20时34分许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汉城小区开始代驾服务。郑志清驾驶王怀和所有的鄂G×××××号奔驰牌小轿车行驶至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动物园路口时,撞至路边交通护栏,致使车辆及护栏受损。同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志清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志清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支付了护栏赔偿款650元。同月27日,王怀和将该车送往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49031.04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清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与亿心宜行公司是何关系?首先,王怀和系基于对“e代驾”服务品牌的信任,通过“e代驾”服务电话向亿心宜行公司申请代驾服务,代驾人员不由其自行选任,故王怀和并非直接与郑志清产生代驾服务协议关系。其次,郑志清系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其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佩戴工卡,并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管理。郑志清虽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工作以及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一旦选择接单进入工作状态,就必须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管理,否则需按公司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郑志清根据亿心宜行公司制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代驾费用,对于代驾费用郑志清并无议价权,其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最后,从雇佣关系的特征来看,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系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的一定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郑志清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综上,郑志清案发时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志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亿心宜行公司对王怀和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亿心宜行公司抗辩其与郑志清之间系合作关系,并提交了《信息服务协议》。但该《信息服务协议》系由亿心宜行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单方制定,登载于其公司网站的格式版本。亿心宜行公司并未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郑志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且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信息服务协议》内条款的字面内容来判断,而应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来判断。本案中,郑志清系以劳动换取报酬,既不对亿心宜行公司的经营承担风险,也不享受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其实质仍为雇佣,故对亿心宜行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关于王怀和经济损失的数额,其已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车辆维修费损失客观存在。郑志清、亿心宜行公司虽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王怀和的维修费损失予以认定。郑志清、亿心宜行公司辩称王怀和未购买保险并按要求进行车辆年审,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根据保险合同另行主张权利。王怀和是否为其车辆购买保险及年审并非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王怀和提出的车辆受损期间替代性交通费用及处理事故误工损失,其并未举证证实该两项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对该主张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亿心宜行公司赔偿王怀和经济损失49031.0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怀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亿心宜行公司负担。此款王怀和已预交,亿心宜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王怀和。二审审理期间,亿心宜行公司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因王怀和的车辆未年审,亿心宜行公司投保的平安机动车代驾责任险不能得到理赔,守法方不能为违法方买单。王怀和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形成时间在一审开庭前;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亿心宜行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拒赔通知书不代表亿心宜行公司最终不能获赔,其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责任进行划分,王怀和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无因果关系。郑志清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王怀和的车辆未年审也无交强险。本院对王怀和的质证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对亿心宜行公司所提交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郑志清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王怀和就其车辆未年审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三、王怀和的车辆损失应如何确定。关于焦点一,亿心宜行公司主张与郑志清之间为合作关系,其作为居间方促成王怀和与郑志清之间达成代驾服务合同,并提交《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代驾服务协议》、《信息服务协议》等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需具体审查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亿心宜行公司所提交的文件均系其单方制作,无证据证明亿心宜行公司已就合同条款详细告知e代驾平台使用方,且对条款中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有效的提示和说明。其二,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其为促成缔约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委托人与第三人则自行协商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本案中,亿心宜行公司在将代驾需求信息告知代驾司机后,代驾司机与代驾车主均无协商服务价格的权利,代驾车主按照亿心宜行公司发布的代驾行程、代驾时间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亿心宜行公司的定价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的权利范围。其三,亿心宜行公司对代驾司机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控制,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代驾司机首先需通过亿心宜行公司的笔试、面试以获取代驾资格,其后在从事代驾服务过程中需佩戴公司工牌、穿着公司工作服,并遵守公司的行为规范。尽管代驾司机并非亿心宜行公司的全职员工,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单,但一旦接受代驾订单,代驾司机即以“e代驾”代驾司机的身份对外提供代驾服务,并以其劳务获取劳务报酬。关于焦点二,根据郑志清的陈述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郑志清行驶过程中转弯角度过小而撞上路边护栏,郑志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王怀和未依法年审车辆,但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王怀和的车辆损失系郑志清不当驾驶导致,其车辆未年审与本案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怀和就其车辆未年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三,王怀和的车辆受损后在奔驰4S店维修花费49031.04元,对此王怀和已提交维修清单及发票予以证明。亿心宜行公司认为该损失不属实,但既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推翻王怀和的主张,对亿心宜行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亿心宜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