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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万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涛,王世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90号原告:万涛,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世荣,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00023824C。法定代表人:涛光强。本院在审理万涛与王世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涛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