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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00890K。法定代表人:陈迎庆,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04171。法定代表人:朱铁能,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渝023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签收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书,于2017年9月17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民事上诉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150692.31元、违约金37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3.00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美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