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童添玉、吴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添玉,吴景营,吴景仁,吴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添玉,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景营,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景仁,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香,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童添玉因与被上诉人吴景营、吴景仁、吴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童添玉、曾传发、曾勇为讼争借款的出借人,且认定吴景仁于2015年12月15日汇入曾勇账户的50万元系吴景仁归还的讼争借款,该判决结果与曾传发、曾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未追加曾传发、曾勇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当事人。同时,由于曾传发、曾勇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吴景仁作为借款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作答辩,吴景营在一审中提交的吴景仁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也未注明2015年12月15日转入曾勇账户50万元的用途,在曾传发、曾勇与吴景仁存在多笔交易且未结算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凭吴景仁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即认定讼争借款已归还,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添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李小东审 判 员 许培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彬辉书 记 员 朱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