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徐荣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木,蓝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徐荣木被执行人蓝如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2民初6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蓝如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如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如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蓝如勇(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9×××93的存款人民币56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则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