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执4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翼城县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浮山县翱翔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翼城县隆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张凌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翼城县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浮山县翱翔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翼城县隆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张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2执4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负责人:卜小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翼城县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浮山县翱翔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隆盛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5年5月18日生,住山西省浮山县。被执行人:张凌云,男,1977年10月3日生,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翼城县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浮山县翱翔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翼城县隆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张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凌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凌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78313.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