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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和甘肃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甘肃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122号申请人: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负责人:王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X,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01860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银行保全担保��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0186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望 婷????????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