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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019号原告:刘飞,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