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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644号原告:李某,住静宁县。被告:张某,住静宁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代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亚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