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党增秀与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增秀,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42号申请执行人党增秀,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尚景世家*******室。被执行人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生态纺织园)。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生态纺织园)。法定代表人马生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党增秀与被执行人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宁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党增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位于银川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