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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俞寿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寿根,周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4737号申请执行人俞寿根,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晨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晨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495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合计5026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晨光银行存款50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