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左雪梅、龚三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雪梅,龚三中,张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77号被执行人:左雪梅,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居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龚三中,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居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贵梅,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居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左雪梅、龚三中、张贵梅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左雪梅在监狱服刑,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4)鄂大悟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