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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清岭与杨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岭,杨寿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48号原告:苏清岭,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杨寿文,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苏清岭与杨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苏清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清岭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