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清岭与杨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岭,杨寿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48号原告:苏清岭,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杨寿文,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苏清岭与杨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苏清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清岭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