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泽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75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泽平,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顺县。2016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泽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泽平伙同“老蒋”(另处理)窜至中山市南头镇某路15号附近,盗得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安装有移动卫士GPS的日雅牌RY100T-31型两轮摩托车1辆(共价值人民币4350元)。后被告人何泽平驾驶该车逃至南头镇穗西管理处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中山市南头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周某提供的被盗车辆及GPS购买收据、车辆合格证、行车轨迹图、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简某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泽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泽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泽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何泽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静宜人民陪审员 龙炎源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