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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赤峰天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赤峰天仁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265号原告: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信安商住楼13号厅。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启超,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起,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仁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天宏花卉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天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仲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