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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2016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费用自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7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较好。2008年3月15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有纠纷发生,且被告懒散,双方无法沟通,没有办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双方感情好着,今后会好好过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7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较好。2008年3月15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和债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有纠纷发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今后加强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