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怀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怀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975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范县。被告:李怀占,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怀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学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被告李怀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苏素美垫付的抢救费用共计196364.5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在濮阳市××马××村口处,被告李怀占驾驶JKN806轿车与行人苏素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素美受伤。事故经濮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八大队认定,被告李怀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素美到濮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濮阳市中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原告向濮阳市人民医院垫付苏素美抢救费用196364.51元。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第三十条规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及其该《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怀占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扣除交强险的10000元医疗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19日,在濮阳市××马××村口处,被告李怀占驾驶JKN806轿车与行人苏素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素美受伤。事故经濮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八大队认定,被告李怀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素美到濮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濮阳市中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原告向濮阳市人民医院垫付苏素美抢救费用196364.51元。另查明:1、原告提供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购买服务合同一份,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作为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人,承办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受理、审核、垫付以及追偿等工作。2、原告在垫付苏素美的抢救费用时,未扣除应当扣除的交强险承担的10000元医疗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数额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人取得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受理、审核、垫付以及追偿等工作。事故经濮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八大队认定,被告李怀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素美无责任。原告作为救助基金的承办人,向濮阳市人民医院垫付苏素美抢救费用196364.51元,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除交强险应予承担的10000元医疗费以外垫付的抢救费用186364.51元。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怀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苏素美垫付的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186364.5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李怀占负担2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