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范春雨,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李素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尚未履行的借款3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及申请���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