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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云森、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云森,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702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佳诺,男,系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文,男,系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云森,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告黄娟,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森、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张云森、黄娟已结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可宁人民陪审员  陈赞禄人民陪审员  陈俊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蕴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