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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张如英与马无安、马牙西尼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英,马无安,马牙西尼,马麻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336号原告:张如英,男,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曼,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无安,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被告:马牙西尼,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被告:马麻乃,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原告张如英与被告马无安、马牙西尼、马麻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如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英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如英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