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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李东强、高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强,高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占才,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东强与被执行人高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高占才履行给付0.80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树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