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与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113号原告: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新桐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L42731779G。投资人:周国全,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浙江省森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后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4604106775。经营者:谢彬,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佳和眼镜加工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温州市天胜眼镜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翁瑞育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蓉璇-?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