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民营三路与凤凰路交汇处(鄂东新农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1794339X。法定代表人:何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上诉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熊 静书 记 员 高人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