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靳荣翔与白惠平、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荣翔,白惠平,刘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708号原告:靳荣翔,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白惠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刘卫国,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靳荣翔与被告白惠平、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靳荣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惠平、刘卫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荣翔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借给被告白惠平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刘卫国与白惠平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惠平、刘卫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白惠平向原告借款。被告刘卫国与白惠平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6年5月9日通过其父靳东英的银行卡转账给被告白惠平人民币100万元。被告白惠平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月利息1%,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事实有刘卫国与白惠平的结婚证复印件、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收款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白惠平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白惠平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白惠平与刘卫国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借款利息,不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惠平、刘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惠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冠军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紫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