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义超与程华鹏、路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超,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65号原告:张义超,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程华鹏,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路爱胜,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路要伟,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超诉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超撤回对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的起诉。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义超负担。审 判 长 史希龙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