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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义超与程华鹏、路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超,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65号原告:张义超,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程华鹏,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路爱胜,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路要伟,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超诉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超撤回对被告程华鹏、路爱胜、路要伟的起诉。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义超负担。审 判 长  史希龙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