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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663号原告吴某1,女,200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1母亲。被告:吴某2,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吴某1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