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663号原告吴某1,女,200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1母亲。被告:吴某2,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吴某1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