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韦祥友与赵正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祥友,赵正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48号原告:韦祥友,男,汉族,1948年2月28日出生,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赵正全,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韦祥友与被告赵正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韦祥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韦祥友负担。审判员王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