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雷衍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雷衍辉,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80号。负责人朱汝湛,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衍辉,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传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雷衍辉、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支付案款511184.01元;2、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9127元、执行费7511.84元,合计共16638.84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衍辉购买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滨江名庭”5幢1101号房作为抵押登记。因该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且被执行人马郡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楼盘烂尾、无法正常交房、办理房屋产权等原因,目前无能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为了维护保护其合法权益,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