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毅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银强,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797号申请执行人:钟银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毅,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钟银强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银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钟银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孙向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向民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