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振东与聂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东,聂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150号原告史振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聂宏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史振东与被告聂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振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振东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史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