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得良与赵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得良,赵增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798号原告:田得良,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容,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增奎,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田得良与被告赵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田得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增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被告赵增奎向原告借款2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赵增奎与韩书莲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经营,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赵增奎与韩书莲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韩书莲的起诉,只要求被告赵增奎承担责任。现被告仍不偿还借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增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被告赵增奎向原告田得良借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田得良现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赵增奎2016.5.22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田得良主张被告赵增奎向其借款21万元,提交了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长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增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得良借款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赵增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