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和利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和利坤,李华,浚县卫溪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代表人:张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利坤,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系和利坤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卫溪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芙蓉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田志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喜,男,该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利坤、李华、浚县卫溪中学(以下简称卫溪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被上诉人和利坤、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被上诉人卫溪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学生自杀的后果不属于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和世豪是老师进行体罚所致,学生自杀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和利坤、李华辩称,人身损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的损伤和由此引起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从和世豪留下的笔记、遗嘱中可以看出,其在学校学习压力过大,心事重,对老师点名批评感觉丢人现眼。2017年3月22日和世豪写下遗嘱后,其于2017年3月29日早上跳楼身亡,学校老师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卫溪中学辩称,1、经学校落实没有发现打骂学生现象。2、教学楼窗户的高度是符合标准的。和利坤、李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卫溪中学、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59599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利坤、李华之子和世豪,男,2003年10月10日出生,在卫溪中学七年级十二班寄宿学习,于2017年3月29日早上7时从卫溪中学教学楼四楼跳楼身亡。事情发生后,经调查,发现了和世豪于2017年3月22日书写的遗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自己从小到大,父母养育自己,自己却背叛父母,自己做什么都不行,学习不好,活着是一种痛苦,请父母养育好和爽(和世豪之弟),不用为自己伤心,这对自己是一种解脱;对不起父母,自己这样做不是因为学习压力大,而是因为自己已懂事,知道做人要报答父母,可又没法报答,所以现在活着只有痛苦,没有乐趣;庆幸自己降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中,也很感谢打自己骂自己的老师;没了自己父母也一定要好好的,自己是自作自受。又查明,和世豪性格偏内向,所在班级为该年级的试验班,卫溪中学七年级中亦设有普通班,事故发生楼层没有安装防护网。事故发生的2017年3月29日为星期三,和世豪在事故发生前的周末在家中度过。和世豪曾在笔记本上书写,对学习没有一点兴趣,想回慢班(普通班,下同)。庭审中,和利坤、李华称曾听和世豪说过班级内学习压力较大,成绩倒数,和世豪与他奶奶说如果转慢班也是一种解脱,和利坤、李华未向学校要求回普通班。卫溪中学称和世豪未向学校要求过回普通班。卫溪中学在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和世豪在校方责任险花名册内。事故发生后,卫溪中学已支付和利坤、李华款70000元。另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2.92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92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和世豪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于危险的预见能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对于未成年人风险能力的预防控制,需要由家长及学校共同教育指导。和世豪在卫溪中学寄宿学习,于2017年3月22日写下遗书,至2017年3月29日事故的发生,时间间隔一星期,在此期间的25日、26日的双休日在家休息,卫溪中学及和利坤、李华均未发现和世豪有异常表现。从以上说明,和利坤、李华与卫溪中学均未对和世豪的异常予以足够的关注,且卫溪中学教学楼走廊无安全防护措施,以致和世豪在无障碍的情形下从四楼跳下身亡。从和世豪的遗嘱中看,和世豪心事较重,在自身无法排解的情况下,又缺少家庭及学校的心理疏导,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从以上可以看出,卫溪中学及作为和世豪父母的和利坤、李华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卫溪中学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和利坤、李华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44658.4元(27232.92元/年×20年)、丧葬费22960元(45920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617618.4元。结合卫溪中学的过错程度,由卫溪中学承担308809.2元,因卫溪中学在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卫溪中学已支付的70000元,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应在校方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根据卫溪中学的过错程度代卫溪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即238809.2元。和利坤、李华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庭审中,卫溪中学及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辩称卫溪中学无过错,和世豪系自杀,保险公司应责任免除。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责任免除,但该案中和世豪虽系自杀身亡,但卫溪中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卫溪中学、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和利坤、李华各项损失238809.2元;二、驳回和利坤、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9元,由和利坤、李华负担5800元,卫溪中学负担3959元,卫溪中学负担部分暂由和利坤、李华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所提交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所提出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学生自杀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人身伤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和世豪未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卫溪中学对未成年学生理应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相应职责。在和世豪的日记和遗书中,记载有庆幸自己降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中,也很感谢打自己骂自己的老师;和世豪亦曾向家长说过班级内学习压力较大,成绩倒数,如果转慢班也是一种解脱。作为学校要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给予充分的关注,要配备心理学教师,安排相应的心理辅导课程,有针对性地对有心理缺陷的学生予以心理辅导和矫治,卫溪中学在学校的教育管理和课程设置上有失当之处,如设置实验班普通班、老师的批评、学习成绩排名等,都会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世豪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跳楼轻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行为的过错有关联。而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祁 祎审判员 苗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