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51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一,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双方正在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