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牡丹江市雨潼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雨潼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57号之一原告: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560626909F,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郑荣超,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牡丹江市雨潼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杨玉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雨潼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牡丹江市雨潼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牡丹江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启兴审判员 高秋兰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海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