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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559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甘肃省徽县建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徽县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徽县城关镇东河村。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