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衔,无职业。2010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4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同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衔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人肖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肖衔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摩尔城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梁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后双肩包内的一部oppo牌r9型手机盗走,后被梁某发现追赶,肖衔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后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oppo牌r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盗手机照片、户籍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肖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