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锋、柴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锋,柴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卢锋,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柴伟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骏 搜索“”